各系部、校区: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要求,为做好我院2018年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应届毕业生(从2009年开始实施) 2、在校生(从2011年开始实施) 3、往届毕业生(从2013年开始实施) 4、退役复学学生(从2011年开始实施) 以上学生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当年没有报送此后补报的学生,但当年开始实施的政策不追溯到以前年度学生。 二、申报材料 1、应征入伍学生申请学费补偿需要上交材料: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复印件1份(如入伍通知书、入伍批准书未发放,需要县级征兵办出具单独入伍证明); 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在校生无需提供)。 2、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需要上交材料: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2份原件; 退役证复印件1份; 复学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另外,为便于后续资金发放,需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银行卡应有效,有交易记录)。 三、工作流程 1、个人申报 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自行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2、系部、校区审核 学生在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系部、校区审核。系部、校区审核时如发现学生申报材料有缺漏或错误,应该及时联系学生或家长补充。审核通过的材料由系部、校区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 各系部、校区在9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将申报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审核未通过的材料返还至系部、校区,由系部、校区联系申请人并详细告知审核未通过原因,及时整改;审核通过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汇总。 4、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学生材料,填报有关汇总表格,统一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省教育厅下拨学费资助资金至学院 省教育厅根据上报审核通过的学生学费资助资金总额分批划拨到学院,一般为年底和次年4月左右(具体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6、资金发放至学生账户 次年5月份左右,学院根据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及学费资助标准组织资金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各系部、校区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政策,做好政策咨询,确保学生信息对称、资助渠道畅通。 2、各系部、校区应及时通知今年参军的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往届漏报需要补报的学生。如学生入伍无法办理,一定要向家长说明政策和程序,提请家长按时办理。如学生因自身原因未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导致延迟或无法申请资助,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3、学生申报材料应以系部为单位集中收取审核汇总,并将最终审核通过的材料及汇总表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4、各系部、校区审核申请表时,应保证填报信息的完整和有效性,申请表上如学生联系方式不全、没有固定联系方式、家长联系方式的,要学生补齐联系方式,以方便资金到学校后联系资金拨付工作。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学费补偿及资助的只资助学费,不能包括书本、住宿等杂费。学生欠缴学费的,实际申请学费补偿额度应包含欠缴额度。获得的补偿学费应优先用于补交学费。学生已享受学院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不能申请代偿。 2、补偿资金总原则是本专科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新标准从2014年开始执行,如有补报,涉及2013年及以前的学费资助补报仍然按照最高6000元标准执行。 (1)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申请资助。 (2)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实际数额申请资助。 (3)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也按照实际要缴纳学费与8000元比较后进行资助,高于8000元按8000元,低于8000元按实际标准申请。 3、同一个学生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选择了补偿学费就不能选择贷款代偿,选择了贷款代偿就不能选择补偿学费。 4、服义务兵役资助每年办理一次,请申请人和各系部、校区合理安排材料提交时间,以免材料审核不通过而错过今年上报机会。 5、申请表必须为系统导出纸质版,手写、涂改无效。 6、针对专科生大二或本科生大三应征入伍的学生,不复学不能申报最后一年的学费资助。 七、如有问题或异议,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或投诉
特此通知。 附件: 1、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办理流程 2、表格填写说明及示例 3、2018年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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